香港强积金(MPF)
強制性公積金
香港人口急剧老化。2014年,65岁或以上人士占总人口 15%。预计到2034年,所占比例将会增至28%;而到 2064年,更会高达33%。在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于2000年12月实施之前,本港社会约340万的就业人士中,只有约三分一享有退休保障。在制度实施以后,直至目前为止,约八成五就业人士已获得退休保障。
1995年8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获得通过,为就业人士提供正式的退休保障。《强积金条例》为设立以私营方式管理、与就业有关的强积金计划提供了法律框架,让就业人士为退休生活累积财政储备。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于1998年9月17日成立,负责规管和监察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强积金制度自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关于强积金
强积金制度:强积金制度是世界银行倡议的多支柱退休保障框架*的「第二支柱」。强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 涵盖范围:强积金制度涵盖所有年龄介乎18岁至64 岁的雇员及自雇人士,惟《强积金条例》所订明的获豁免人士除外。
• 豁免:根据《强积金条例》,以下人士均属获豁免人士,无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受法定退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而享有退休金福利的人士(例如公务员、司法人员和津贴 学校或补助学校教师);
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26 章)规管,而获《强积金条例》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即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
在香港受雇或自雇的海外人士,他们—
在香港工作不超过13个月;
或已参加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退休计划;
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香港办事处的雇员;
家务雇员;
及自雇小贩。
受雇少于60日的雇员(不包括《强积金条例》界定的临时雇员^)亦获豁免参与强积金计划。
• 强制性供款:雇员及雇主均须就雇员向强积金计划作出强制性供款,供款额为雇员有关入息的百分之五,以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现时为每月30,000元或每日1,000元)作为计算供款的上限。收入少于最低有关入息水平(现时为每月7,100元或每日280元)的雇员无须供款,但雇主仍须为他们作出强制性供款。自雇人士亦须按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就有关入息作出百分之五的强制性供款。强积金法例订明,积金局必须在每段四年期间内对强积金供款的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进行不少于一次检讨,以确定是否有理由修订有关入息水平。
• 归属:就雇员向强积金计划作出的任何强制性供款,以及把该等强制性供款进行投资所产生的任何投资回报,均全数及即时作为累算权益(即累积供款及投资回报)而归属于该雇员,惟由雇主强制性供款所产生并可用作抵销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款项的累算权益除外。同样地,自雇人士作出的供款及相关的投资回报均全数及即时归属于该自雇人士。
• 权益的保存:由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必须保存至计划成员年届65岁退休年龄,或直至符合《强积金条例》指明的其他情况为止。该等指明情况分别为计划成员年届60岁并提早退休、永久离开香港、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强积金帐户出现小额结余(即5,000元或以下),以及死亡。
• 可转移权益:雇员终止受雇或转职时,可把其供款帐户内的累算权益转移至:新雇主的强积金计划的供款帐户;或任何强积金计划(不包括雇主营办计划)的强积金个人帐户。此外,在雇员自选安排下,雇员在受雇期间,可于每个公历年作出一次选择,把其在现职期间作出的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由雇员供款帐户转移至自选的任何强积金计划的强积金个人帐户。
• 自愿供款:超出强制性款额之外的供款,属于自愿性质的供款。雇员及自雇人士可作出自愿供款,为日后退休生活累积更多累算权益。雇主亦可为其雇员作出自愿性供款。
• 扣税:雇员及自雇人士所作的强制性供款,以及雇主为雇员所作的强制性供款均可扣税,惟可扣减款额设有上限。强积金制度订明若干措施,切合就业人士的需要。这些措施包括:
• 「不可拒收」规定:所有强积金受托人不得拒绝雇主代表雇员提出或自雇人士提出参加计划的申请。
• 强积金保守基金:每个强积金计划均须提供一个保本基金,即「强积金保守基金」。该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或优质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提供低风险的投资选择,适合即将退休或不愿承受较短期巿场波动风险的计划成员。
• 行业计划:行业计划专为雇员流动性高的行业而设。积金局已为建造业和饮食业注册了两个行业计划。根据安排,行业计划的成员在行内转职时无须转换计划,雇主及雇员均可减省把累算权益由某一计划转移至另一计划所涉及的行政工作。
申请强积金账户所需资料
MPF 雇主开户条件:
1.公司相关注册文件;
2.董事身份证明文件及收件地址;
3.公司及个人邮箱和电话号码;
4.雇主申请表;
5.公司帐户信息;
员工办理强积金提供以下资料:
1.雇佣合约;
2.成员申请表;
3.员工身份证明文件;
4.员工香港住址证明(近三个月的地址证明,如水电费单);
5.个人联系方式。
香港强积金管理局指定了多家强积金受托人,包括各大保险公司,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