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豁免
1、满足以下 5 个条件,公司可提供以下资料向税局申请利得税离岸豁免: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离岸豁免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记录等。
2、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豁免薪俸税:
在有关报税年度中,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天的(期间在香港提供服务的);
部分收入已经在提供服务的地区缴税;
在香港以外地区提供所有服务;
只应按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收入征税。